杭州西湖公共关系基金会项目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本基金会项目的管理,科学确定项目,提高实施效果,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民政部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和本基金会章程,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基金会实施的项目是指 :
(一)资助由公共关系组织或机构、高校发起举办的相关公益性活动;
(二)资助公共关系领域相关的教育课题研究、出版研究成果(学术论文、期刊、书籍)等;
(三)资助从事公共关系学习及相关研究的困难学生、低收入人群、特困家庭等;
(四)开展慈善文化宣传、公共关系相关的志愿者培训等。
第三条 项目实施应严格遵循社会公益原则,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需严格遵守本基金会会的财务制度。
第四条 基金会理事会作为项目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项目的审批与监督。基金会项目部则作为项目管理的执行机构,负责日常管理和具体实施工作。
第二章 项目申请、评审及立项
第五条 项目的申请:
(一)项目要符合基金会宗旨和业务范围,并按规定程序申请;
(二)编制项目申请书,内容包括:项目背景、项目内容、项目预算、项目跟踪、项目评估等。
第六条 项目的评审:
(一)项目评审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二)从项目的公益性、创新性、受助对象需求、资金使用效率等多个维度进行综合评估;
(三)初审意见及相关资料需上报理事会进行最终决策。
第七条 基金会选定公益项目执行方、受益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与项目有关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基金会严禁资助任何营利为目的的活动。
第九条 项目的立项:
(一)特殊项目的立项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符合本基金会宗旨和章程的有关规定,优化流程,降低成本,提高慈善资金使用效益;
(三)本基金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慈善受益人;
(四)本基金会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不得成为项目受益人。
第三章 项目的实施与管理
第十条 基金会重大公益项目计划应按照有关规定,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提前报备。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前要编写项目实施方案。
第十二条 由本会批准立项的项目均须确定项目负责人,具体负责项目的实施及联络项目相关单位,对项目进行全程跟踪,定期汇报执行和进展情况,如实编报阶段性项目工作总结。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中,基金会项目部要掌控项目整体情况,协调处理项目实施中的问题,并及时向理事会报告。
第十四条 基金会项目部应建立项目监管机制,对项目的实施过程进行全程监督,确保项目按照批准的实施方案进行。项目负责人需定期向基金会项目部提交项目进展报告,包括项目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案等。基金会项目部有权对项目进行实地检查,核实项目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确保项目合规进行。
项目结束后,基金会应组织专业评估团队对项目进行全面评估,评估内容包括项目的目标达成度、社会效益、经济效益、资金使用效率等。评估结果应作为项目结项的重要依据,并作为后续项目立项和资金分配的参考。
在项目监管和评估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基金会项目部应及时向项目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并要求其限期整改。项目负责人应认真对待整改意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向基金会项目部提交整改报告。基金会项目部应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确保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第十五条 一个项目一个档案,包括从项目的申请到项目结束的所有资料。
第十六条 基金会项目部需根据项目实施情况,通过基金会官方网站或其他媒体向社会公布项目进展及成果,确保信息公开透明。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本基金会理事会所有。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正式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