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西湖公共关系基金会
监事议事规则
第一条为规范杭州西湖公共关系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监事议事程序,确保监事会依法履行职责,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基金会《章程》等,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监事对基金会财务以及理事会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保障基金会依法、合规、有效运作,维护捐赠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本基金会设监事一名,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四条监事的职责:
(一)监督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审查拟提交理事会的财务报告,委托中介机构对基金会重大事项的评估与审查;
(二)监督基金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政策的情况,以及理事会、管理人员执行基金会章程、理事会决议的情况;
(三)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可直接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基金会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条监事在履行职责时,基金会应予以协助,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六条为确保监事履行职责,基金会应及时为监事提供下列信息资料:
(一)理事会会议通知、会议议程、拟审议的议题;
(二)基金会年度公益项目支出情况;
(三)年度财务报告以及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四)年度预算报告。
第七条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并保守基金会的秘密。
第八条监事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私分、侵占、挪用基金会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发生交易行为,当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相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
第九条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会《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本议事规则解释权属于本基金会理事会。